5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发布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南物流园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
5月25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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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华南物流园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南物流园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珠三角环线高速与民康路交汇处东南侧,项目整备实施范围面积为533361.67㎡,拟拆除建筑总面积约377679.94㎡,物业类型以厂房为主(以上面积数据最终以实际测绘或有关部门批复为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龙华区城市更新项目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流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拟定的《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深国际华南物流园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进行公示。
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要求,华南物流园转型升级是龙华区打造都市核心区的重要内容,对于高效集约利用存量土地,拓展转型升级空间,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土地整备政府可收回连片产业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可用于重大产业项目落地。项目位于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地处梅林关核心枢纽区,是深圳中轴及梅观创新产业走廊上的重要节点,区位交通优越,整备实施总规模约53.3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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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总计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土地储备、储备土地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前海合作区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范围是“前海合作区120.56平方公里范围内储备土地管理”。
在管理原则方面,明确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分类管理。
(二)关于职责分工的说明
首先,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有关职责分工事宜的复函》,明确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储备土地分类管理的主体:对于规划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的储备土地,以及宝中片区约7平方公里范围内储备土地,原则上由行政区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储备土地由市前海管理局负责管理。但考虑到规划功能主导、方便管理的原则,明确对于集中连片且规划涉及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类型用地的储备地,按照主导功能确定管理主体。
在职责分工方面,根据市委编办印发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第一批)>》,参考《深圳市储备土地管理与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政策基础上,明确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土地供需状况调查、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划定及调整储备土地分类管理范围线、储备土地入出库、日常管理和整治等职责。同时,明确宝安区、南山区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开展储备土地管理的相关职责;细化明确入库申请部门的职责,并界定其定义;明确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查处储备土地上违法行为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管理。
(三)关于土地储备范围和土地储备计划的说明
考虑到前海合作区扩区后,涉及城市化转地产生的储备土地,以及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故在参考《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基础上,补充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要求,各地应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与年度计划。储备土地出库供应,要填报预出库单,关联预出库单号,与年度储备计划中的地块关联。因此,为保障土地供应工作,需要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统一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
(四)关于储备土地出入库管理的说明
为加强储备土地入库管理,依照取得储备土地主体的类型,分别对入库申请部门取得的土地、市前海管理局取得的土地的入库情形进行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以及《指引》等规定,明确入库土地的要求,主要包括产权清晰、无经济利益纠纷、已注销相关不动产登记证明、完成土壤环境调查等相关工作。同时参考《指引》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储备土地出库的具体情形。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市前海管理局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定储备土地分类管理范围线,进一步明晰前海管理局与宝安区、南山区的日常管理边界。
(五)关于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和整治的说明
为强化储备土地日常管理,明确市前海管理局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和整治。结合《指引》规定和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细化完善储备土地日常管理、整治涉及的具体工作内容。此外,对委托管理费用进行了说明,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经费保障,同时明确日常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土地整治费用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据实结算,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关于储备土地监督管理的说明
为强化对储备土地受托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在借鉴南山区和宝安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前海管理局采取建立管护责任清单、定期抽查通报、量化考核评分等监管手段,加强对受托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对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受托管理单位在开展日常管理和整治期间应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储备土地安全管理水平。
(七)关于实施细则和有效期的说明
由于土地储备管理主要以政府内部管理协调为主,因此公开印发的办法重在规范主要机制和程序。为了加强对实践的指导,明确市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储备土地入出库、日常管理及监管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便于指导具体工作。
依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效期为五年。
政策原文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
第三条 【名词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分类管理。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区土地储备管理部门按照市、区有关规定,负责前海合作区范围内规划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储备土地,以及宝中片区约7平方公里范围内储备土地的管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其他储备土地的管理。对于集中连片且规划涉及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类型用地的储备土地,按照规划功能主导、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主体。
市前海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土地储备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供需状况调查,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储备土地分类管理范围线的划定及调整;
(三)负责市前海管理局作为管理主体的储备土地入出库、日常管理和整治,建立并更新储备土地台账;
(四)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区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开展储备土地的现状验收、移交和入出库等相关工作。
入库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储备土地验收及验收后的土地移交工作。入库申请部门是指按相关规定需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的有关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是其审批临时用地收回的入库申请部门;区城市更新部门是其负责的城市更新项目无偿移交政府土地的入库申请部门;区土地整备部门是已完成整备土地的入库申请部门。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依法查处储备土地上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土地储备范围】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征收后尚未供应的;
(二)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
(三)依法收回的;
(四)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五)以置换方式取得的;
(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供应的;
(七)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方式取得的;
(八)其他需要储备的。
第七条 【土地储备计划】
市前海管理局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统一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
第八条 【土地收购】
市前海管理局可采取收购方式储备土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土地用途变更需要收购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
(三)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四)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
(五)其他需要收购的。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拟订具体地块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储备土地管理
第九条 【入库管理】
入库申请部门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在达到入库条件后,应及时向市前海管理局提交入库申请。市前海管理局在划定分类管理范围线后,及时组织开展权属验收工作,并配合入库申请部门开展现状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土地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对于除前款情形之外,市前海管理局依法取得或经现状调查发现的土地,在达到入库条件后,由市前海管理局划定分类管理范围线,并组织开展权属验收和现状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土地直接办理入库手续。
对于移交区管的储备土地,由市前海管理局、区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入库申请部门共同办理分类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条 【入库要求】
储备土地入库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已补偿并拆除完毕,无经济利益纠纷;
(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或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三)土地存在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治理或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四)地块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均已注销;
(五)挖山、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已按规定取得竣工验收证明;
(六)储备土地入库前存在非法侵占和违法建筑等问题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在查处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划定管理范围线】
市前海管理局应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定储备土地分类管理范围线。在储备土地日常管理过程中,因规划调整或政府工作需要,市前海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类管理范围线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管理方式】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采取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方式,对储备土地开展日常管理和整治等工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市前海管理局与受托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建(构)筑物等;
(三)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制止向储备土地排放污染物,防止土壤污染;
(五)开展储备土地入出库的现场管理;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整治】
储备土地整治包括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以及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 【出库管理】
对符合出库条件的储备土地,市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出库范围等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符合出库条件的储备土地包括: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储备土地;
(二)已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储备土地;
(三)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已开工建设的市政、交通线性类项目用地;
(四)已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等;
(五)其他需出库的储备土地。
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费用】
市前海管理局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储备土地委托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和整治。其中,日常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土地整治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台账管理】
市前海管理局应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管手段】
市前海管理局可通过建立管护责任清单、定期抽查通报、量化考核评分等手段,加强对受托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考核。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受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展日常管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约定情形的,市前海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前海管理局有权按照约定解除相关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受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建设、违规侵占、乱砍滥伐树木、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市前海管理局报告。
受托管理单位在开展日常管理及土地整治期间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履责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受托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
市前海管理局应从国土基金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土地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市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储备土地入出库、日常管理及监管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原文链接:
http://qh.sz.gov.cn/hdjlpt/yjzj/answer/2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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